3月4日,全國政協第十三屆五次會議在京召開。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致公黨中央委員會常委、銀泰集團創始人兼董事長、桃花源生態保護基金會執行主席沈國軍今年圍繞海洋保護地體系化建設、法院運用數字化技術辦案、商業物業資產證券化等議題,提交了《關于完善我國海洋保護地建設,推進海洋強國戰略的提案》、《關于法院運用區塊鏈技術,實現線上批量司法確認的提案》和《關于加快商業物業資產證券化,為促內需、穩就業作貢獻的提案》等3件提案。
作為全國政協第十一屆和第十三屆委員,沈國軍履職10年來,持續聚焦商業、科技、環保、公益等領域重要議題,積極建言獻策,傳達來自基層一線的聲音,為經濟社會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做貢獻。
我國管轄海域面積達300萬平方公里,但目前我國各級各類海洋保護地總面積僅約12.4萬平方公里。隨著氣候變化的趨勢加劇及人類對海洋的開發力度增強,海洋生態系統的脆弱性愈加凸顯,迫切需要數量更多、管控更嚴、連通性更好的海洋保護地來維護我國的海洋生態安全。
當前,海洋保護地建設在保護質量、綜合效能、監測技術、公眾認知度等多方面有待進一步完善。
沈國軍建議
1. 應加強全國海洋保護地統籌規劃,將海洋保護地規劃有機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中。同時,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高科技企業等共建長效科研合作機制,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地智庫,打造多利益相關方的協同共創機制。
2. 明確全國所有海洋保護地的邊界位置及其對應監管職能,夯實已建成海洋保護地的成效評估和適應性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海洋保護地的管理水平和投入力度。
3. 加強對海洋保護地獨特的生態、經濟、社會和文化價值的全面研究,并將其有機融入海洋保護地管理的過程,發揮海洋保護地綜合效能。
4. 引入社會資本投入海洋保護地研究、建設及運營,并設立海洋保護地科學監測專項基金,依托大數據、人工智能等變革性高新技術,融合水面、水下、衛星遙感等監測方法及保護地內部、周邊海域、陸地徑流等監測位置,試點推進海洋保護地“海陸空”一體化的監測技術體系。
處理矛盾、化解糾紛逐漸成為完善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各級法院推廣“楓橋經驗”,促成調解制度廣泛施行,調解機制在諸如信用卡、消費貸、P2P等大量同質化程度高的批量案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批量案件調解成功后的司法確認工作,仍然給法院帶來了不小的審理壓力。
近年來,隨著電子簽名法的頒布,一些地方法院嘗試運用電子簽名、電子證據等數字化技術進行批量線上調解,極大地提高了調解效率,并積累了一定的運用電子證據經由區塊鏈實現“自我鑒真”的技術基礎和實踐經驗。
沈國軍建議
以互聯網法院及調解機制運用廣泛的地方法院為試點,在處理指定類型案件時,將區塊鏈技術應用于對電子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通過接入技術達標的調解平臺系統,對線上調解的過程及調解協議等文件進行監督,在司法確認環節免除對上鏈的電子調解協議的再次核實,進一步提升調解后司法確認的處理效率。
近兩年,受線上消費疊加新冠疫情的沖擊,國內眾多購物中心、酒店、寫字樓等商業不動產紛紛以被動降租來抵御風險,不少商業綜合體通過加強線上促銷、直播帶貨以及推行夜市經濟等方式提升運營管理能力,實現逆勢崛起,運營管理能力強的權益類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價值越來越受到認可。
當前,在“新舊動能轉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宏觀政策導向下,商業不動產領域正在從過去的產銷模式向“資管+運營”模式轉型,提升運營管理能力來實現資產增值,推動商業物業資產證券化已成為大勢所趨。
盡管商業不動產的投資、經營、估值與退出等邏輯均和住宅不動產有本質區別,但由于受到住宅不動產市場“房住不炒”的誤傷,商業不動產領域沉淀大量的優質資產無法通過證券化等形式實現資本的良性循環。從國外成熟市場的發展經驗看,商業物業的資產證券化不僅有利于盤活存量資產和沉淀資金,還能擴大物業持有人直接融資通道,提高金融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和效益。同時對投資者來說,也豐富了資產配置渠道,對于建立和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從另外一方面來看,近年來國內公募基礎設施領域成功推行的REITs(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也為商業物業資產證券化提供了積極借鑒。
基于此,沈國軍認為,當前加快推進商業物業資產證券化的時機已趨成熟,但相關的法制、監管及財稅等政策還需進一步完善。
沈國軍建議
1. 健全商業物業資產證券化的法制環境。REITs產品橫跨底層不動產與金融行業,對運營管理、金融投資均有較高要求,現有已發行的產品普遍存在各環節權責分工仍不明確的問題。因此,建議盡快健全REITs立法,明晰REITs中大類資產的類別和屬性,明確劃分基金管理人與運營管理人的權責邊界;此外,建議從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所得稅三個角度著手,完善REITs相關的配套稅收政策。
2. 完善商業物業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體系,一方面加快構建資產評估和信用評級體系,充分發揮對REITs企業資金流動、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評估和監管效力;另一方面加強對類REITs等創新產品信息披露環節的監管引導,在產品信息披露完備性、及時性和準確性方面,與市場上較為成熟的其他標準化產品看齊。
3. 借鑒公募基礎設施REITs成功經驗,在商業不動產領域開展公募REITs 試點。同時,建議優先考慮資產儲備充足、資產運營管理經驗豐富、主體經營穩健的企業參與試點。試點過程中,建議相關主管部門及時出臺針對性的財稅配套支持政策,促進商業物業資產證券化規模化、規范化及可持續發展。
4. 引導參與主體多關注底層資產質量,聚焦“資產融資”本義。資產證券化所代表的資產融資越來越成為眾多企業所倚重的重要融資手段,其核心的融資能力應取決于企業基礎資產的本身質量。因此,建議政策上推出相應舉措引導REITs相關參與主體更加關注底層資產質量。同時,引導物業持有人或資產管理人,通過提升資產運營和管理能力來打造REITs產品的核心競爭力。